按照国务院和省、市“放管服”要求及根据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》第十一条、《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现对符合以下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、车辆道路运输证予以注销(名单见附件)
特此通告。
附件:1.张家港市道路货物运输业户注销名单
2.张家港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注销名单
张家港市交通运输局
2024年3月8日